護照簽證

自2011年1月11日起,台灣護照持有者(適用於所有載明持有人身分證字號的台灣普通護照,該護照必須
是在最近十年內核發,且必須在你預計離開申根會員國時,最少仍有三個月的有效期)
如欲進入申根地區國家,以及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、賽普勒斯和克羅埃西亞等四個非申根會員國,在180
天內累計停留期間不超過90天,可享有入境免簽證待遇,但意欲在當地工作者除外。若累計停留期間超過
90天,無論是受聘、定居、探親或求學,臺籍人士仍須向相關會員國個別申請簽證。
外交護照以及公務護照持有者,應於前往歐盟前向目的地的會員國駐台辦事處確認其護照之有效性。
首度申請護照的民眾不能委託旅行社代辦,必須親自到外交部領務局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辦事處辦理。 不便前往的民眾,可先就近前往戶籍地縣市的戶政事務所進行「人別確認」,相關資料即可寄送由旅行社代辦。